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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遗失、偷窃文献行为者,须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 文献使用
逾期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每册每日0.10元。超期后,在一年内未交罚款者,则其借阅证期满一年时,将按规定计算扣除借阅证中押金,并停止其申办借阅证的权利。
遗失
● 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挂失并积极寻找,由于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损失由本
人负责。图书遗失原则上应赔相同版本的图书并外加2元加工费(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
限期购买赔偿图书期间不能外借图书。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
◆?国内出版的图书,90年前(包括90年)出版的图书按馆藏种书的复本多少按书价5倍至l5倍赔偿,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2倍至10倍赔偿,另加2元加工费。
◆进口原版外文图书,按实际价值的3-10倍赔偿,另加5元加工费。
◆成套多卷本图书,遗失其中一册者,照整套书价(按上一条)赔偿,其余册数归 本馆保存。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书内附盘遗失损坏,每盘赔偿5元。
读者办理赔偿手续后,如遗失的图书在两个月内找回并无损坏,可凭收据及图书办理退款手续。
污损
●对批划、涂改、污损((污块、字迹、划线、水渍等)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
重赔偿5-20元(按书价30%至50%赔偿),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览,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1-3倍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图书,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借书资格。
●对批划、涂改、污损善本文献者,按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撕割
●对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须赔偿原书,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赔偿原
书,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的2-5倍赔偿。
非外借文献出馆
●未办手续擅自将图书、报刊等携带出馆者,(警报响)按偷窃论处。事后自觉交回
者每日每册交纳违规费2-5元。
偷窃
● 严禁窃书(包括故意损坏图书),一经发现,从严惩处。偷窃90年前出版的图书(包括90年),按书价的20倍罚款;偷窃9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10倍罚款。罚款经计算不足50元的,按50元/册标准处罚,并同时取消借书资格,本馆将把窃书者姓名通知其单位、学校,并在我馆公告栏内宣布,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发现破坏图书防盗报警磁条的视为窃书行为,按上一条规定处理。如有破坏撕扯图书条型码,每条罚款5元。
读者举报窃书,本馆将予以奖励。
发生上述情况者,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其所持借阅证将被停止使用。
◆ 借阅证使用
遗失
遗失借阅证的读者,请及时持身份证到办证处登记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如找到原卡需撤消,则持身份证免费开通原有借阅证功能。
借阅证在挂失前所引起的冒借、退证等后果均由遗失者自负。
借阅证一经挂失立即作废,本馆工作人员有权没收已挂失的借阅证,并作必要的处理。
补证
补证可凭押金单和本人有效证件办理,并收取相应的工本手续费。
读者挂失后,补证有两种选择:
◆ 按新卡办理方法补卡,有效期自领证日起计为一年;
◆ 恢复原挂失卡中的各项功能与有效期,需支付功能恢复手续工本费10元。
退证
退证须凭借阅证、保证金收据办理。(保证金遗失,如被他人领取,本馆不负责任。未被人领取,凭身份证及借阅证年底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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