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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与境界能超越法律吗?
文保部门当前所面临的困惑

    俞星伟的行为在赢得社会上强烈反响的同时,却给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了法律的难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地下埋藏文物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不得侵占,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地下、内水和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藏不报,不上交国家,由公安给予警告,罚款,并可追缴非法所得文物","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由工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可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
    本来像俞星伟这样从事文物收购的,属于《文物保护法》管理的对象,现在倒好像一下子变成了"英雄",这让不少从事文保的同志表示纳闷。文保部门作为《文物保护法》的执行主体,得出的两难结论是,这一行为合理不合法,从俞星伟的行为来看,其动机和客观效果可能是好的,使这一大批史前文物避免了流失破坏,回到了博物馆,其结果是值得肯定的,这也说明俞星伟是一个不同于普通文物商、是有境界的人,但他这一行为的过程却错了,收购和占有大量地下文物10余年的过程即是违背法律的。
    文保部门进而指出,由"俞星伟现象"可能引发新的负面影响,由于嘉兴目前大量的民间收藏存在,地下文物的流失也较为严重,《文物保护法》限于各方面的因素,本身执行起来就较为困难,对于俞星伟的过多肯定,今后将会给所有的文物贩子一个漂亮的借口,会损害《文物保护法》的法律尊严及伤害广大文物保护工作者的热情,会使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难上加难,一个年轻人的激情与境界就能超越法律吗?所以在接受俞星伟这一行为的同时,对这类现象是不是值得提倡,似乎还应该继续讨论。
(杨志勇)

摘自2000年8月31日《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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