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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文物捐赠"值得褒奖吗?

    8月24日,嘉兴市秀城区青年俞星伟抱着“支持建设嘉兴博物馆新馆”的初衷,将自己近4年来收藏的496件史前文物交给嘉兴市博物馆。此后,当地媒体称俞星伟为“民间收藏家”,并以《精心收藏慷慨捐赠》为题对此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 
    就在媒体对俞星伟的行为大加赞扬的时候,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对此事进行了低调处理,并一再希望媒体不要对此进行大肆宣传。近日,省文物局和嘉兴市文化局文物管理处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明确表示:俞星伟此举不属于“捐献”,而应视为“主动上交”。俞星伟上交文物的行为,的确使这一大批史前文物避免了流失和破坏,值得肯定;但是,他在此之前多年收集、购买、占有出土文物的行为,却违背了《文物保护法》。 
    到底是“主动捐赠”还是“理应上交”?俞星伟的行为在当地引起争议。 
    据了解,今年26岁的俞星伟,初中毕业后就一直从事文物买卖和收藏,至今已有10年时间。经过这些年的钻研和实践,他已熟知“马家浜文化”,因而在当地小有名气。 
    马家浜文化是太湖流域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的代表,嘉兴正是马家浜文化的发源地。俞星伟的家乡在嘉兴市秀城区凤桥镇,近年来,先后发现了吴家浜遗址、大往遗址、双桥遗址、雀幕桥遗址、大坟遗址等马家浜文化遗址。大量出土和流失于民间的文物吸引了俞星伟的目光。他频繁出入于文物古玩市场,同时购书订报、勤奋自学,提高对文物的鉴赏力,并多次写信请教有关专家,练就了一技之长。 
    1996年,俞星伟就将100多件史前文物上交给嘉兴博物馆,事后,他领到了一本捐赠证书和1万元钱。后来,浙江省博物馆及毗邻的上海市有关部门曾几次来信或来人联系,希望得到俞星伟手中的史前文物,但都被他拒绝了。俞星伟认为,嘉兴的史前文物应该留在嘉兴,流出嘉兴就丧失了它应有的价值。为此,俞星伟数次写信给市领导,呼吁保护嘉兴史前文物,兴建一座马家浜博物馆。 
    当嘉兴博物馆欲建新馆的消息传出后,俞星伟交出了收藏多年的530多件陶、石、骨等史前文物。他对记者说:“我购买这些出土文物,目的不像很多人所理解的单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捐赠给博物馆,让它们更好地保存,所以我觉得自己问心无愧。另外,我在收藏的过程中也深感这些珍贵文物放在我手里,只能在小范围里被人欣赏,如果我把它捐给博物馆,可以让广大的嘉兴人民拥有它们,让更多的考古专家研究它们。把它们捐出去后,我心里才觉得踏实。” 
    嘉兴博物馆初步认定,这批文物中的陶器最早可能是马家浜、崧泽文化时期,距今5000年至7000年,最晚也在春秋战国时期,经鉴定后接收了496件。 
    俞星伟的行为引来了媒体的关注和褒扬。相比之下,嘉兴市的文物管理部门的态度显得较为审慎。嘉兴市文化局文物管理处处长陈建江说,俞星伟上交出土文物,丰富了博物馆的馆藏,是件好事。但俞星伟多年来买卖出土文物的做法违反了《文物保护法》,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文物保护,所以对此既不值得提倡,更不值得效尤。 
    嘉兴博物馆馆长方包清介绍,现在有不少媒体把俞星伟的行为全盘肯定、捧得过高,也是不妥当的。只要了解一些文物保护知识和有关的法律之后,很多人恐怕就会修正对此事的看法。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私人购买和占有出土文物,都是非法的。所以,俞星伟的做法只能称为“上交”,而不是许多媒体所称的“捐赠”。 
    文物的价值,不只在于它本身。哪个文物在哪个地层中发现,哪种器具在墓葬的位置如何,都是考古研究的关键。俞星伟交出的出土文物虽然数量众多,但因为离开了原来的出土环境,已经失去了科学研究价值。所以我国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出土文物禁止私人收藏、买卖,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做法。至于传世文物,因为早已脱离了具体的出土环境,因此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流通。 
    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向记者介绍了此次鉴定的情况,这也是该局首次向新闻界披露鉴定结果:经省里的几位文物专家鉴定,俞星伟上交的496件文物中,有2件是国家二级文物,40件左右为国家三级文物,其珍贵程度远远小于公众的预期。专家们在鉴定时深感惋惜:由于出土的地层关系遭到了破坏,有许多文物的年代无法判定,大大降低了它们的考古科研价值。 
    沈坤荣副处长表示,俞星伟上交文物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毕竟和名人名家捐献文物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如果农民在挖土时无意间发现文物并上交给文物管理部门,或者是有些知名人士不惜重金将流失在海外的珍贵文物买回捐给国家,这种行为值得肯定和表扬。但像俞星伟这样无视《文物保护法》,长期从事出土文物的收购和买卖,并以此为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这种行为只会在客观上助长文物盗掘之风越演越烈。如果俞星伟有心支持文物保护事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举报文物贩子,而非借“保护文物”为名,行非法购销出土文物之实。 
    文物管理部门一如既往地欢迎而且提倡群众主动上交出土文物,但试图借此过分宣传个人的做法并不可取。群众在发现盗挖出土文物的线索时,可以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并保护现场。按照有关规定,文物管理部门会对此给予相应的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奖励。

摘自2000年9月29日的《浙江日报-钱塘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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