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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浙江嘉兴青年俞星伟对文物颇有研究,也有数量不菲的收藏。不久前,小俞出于爱国热情,也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文物,将自己收藏的上百件文物上交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接受了他的捐赠,但因这些文物是俞从文物贩子手中收购的(而不是直接举报文物贩子),属"来源违法",便以"低调"的方式处理了此事。
值得表彰的捐赠行为与违法的文物来源集于一人,"低调"处理也是有关部门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可这件事本身带给社会的尴尬,又让人有一种如鲠在喉的感觉。
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就我们的一般理解,"国家所有"指的是政府对文物的所有权意义上的,即:凡在规定范围内,不论已被发现的还是没有被发现的文物,其所有权一律是国家的,任何境外政府、组织以及任何个人均无权占有。对这个法律的概念,相信任何人都不难理解。可是当涉及到具体事件时,问题就出来了。"国家所有"是仅仅体现在所有权意义上的"权属",还是同时也应该体现在将文物真正收入国库或能有效防止盗挖的实实在在的"占有"?如果仅为前者,文物埋于地下、沉于水底、散失于大自然任何角落都无所谓,反正所有权"属于"国家,作为个人,只要没有弯腰捡它,没据为已有就没有违法。至于别人偷没偷、拿没拿,至于文物是在自然损毁还是怎么样,就让它扔在那里"国家所有"去吧!至于"公民有义务"如何如何,我想那不该是出现在法律条文里的词汇。"国家所有"去吧!至于"公民有义务"如何如何,我想那不该是出现在法律条文里的词汇。"国家所有"如果客观上给了人们这样的思路去执法,那与文物保护法的初衷就无疑是大相径庭了。
笔者认为,"国家所有"既是一种所有权,也应该体现一种占有权。而要实现"占有",就不能仅凭人们发现文物后举报这一条路。在这个问题上,同样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法律是不可通融的,可法律所要面对的事件却是既立体又弹性的。我们能够花高价从香港的拍卖行买回我们曾被外国人盗走的国宝,并被高度选举为爱国之举;而小俞用自己的钱收购文物后向国家捐赠,却被认为是"前提违法",让人觉得捐赠者反倒有些灰溜溜的。
在这件特殊的事情上,在这一类可能普遍存在的评价难局中,我看,我们需要一种更符合立法意图、更符合立法的效率目标的评价和实事求是的积极精神,这样才能给公民个人对社会的贡南留出更宽的空间,有社会贡献的公民个人,也好"实至名归"。(马龙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