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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兔看到小灰兔掉进了池塘,奋不顾身地跳进水里去救。小灰兔被救上了岸,小白兔却因为该池塘“禁止游泳”的规定而受到指责。
日前,嘉兴市因“捐”出600多件史前文物而引发广泛争议的俞星伟,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寓言故事。
有关文保部门认为,俞星伟的捐赠行为从其动机和客观效果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他收购和占有大量地下文物很多年的过程是违法的。
“我感到的不是一般的委屈,这种委屈已经上升到了寒心的程度。我不理解我的善举,我的苦心,我付出诸多的心血和金钱,反而招至如此多的批评和指责。我仍然认为自己做的是对的,而毫不后悔。”
捐赠打上了引号
“我真没想到事情会演变成这种样子。捐赠之前,我是兴高采烈、欢天喜地去的。我热爱家乡的马家浜文化,把多年收藏的史前文物悉数捐出,成就了我一直以来的梦想。我对《文物法》了解不多,现在有人说我有违法行为,这也是我当初压根没想到的。这怎么说也是一件好事啊!怎么就违法了呢?”
记录在“俞星伟事件”中最重要的日子是今年8月24日。俞星伟在这一天将自己10年来收藏的500多件史前出土文物无偿交给了嘉兴市博物馆。经有关人员鉴定,博物馆选走了496件。这些文物中有镞、锛、斧、球、纺轮等石器311件;陶豆、普罐、鼎、彩绘等陶器175件;另有玉器类和骨角类等文物。经省里几位文物专家鉴定,俞星伟上交的这些文物中,有2件是国家二级文物、40件左右为国家三级文物。
“我为收集这些文物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心血和金钱。比如文物‘三足鸟’就来之不易,我从圈内人士口中得到消息,有人从海盐崧泽文化遗址的废土中挖到了一件陶器,并已经卖给了古玩贩子。深秋寒冷的夜里,我马上骑着摩托车赶往海盐,从该贩子手里高价收购而得。
认为我违法的人不仅对文物保护的现状不了解,对《文物保护法》的真正精神也不了解。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只能采取收购的方式来对文物进行保护。买,只是一种手段;保护,才是目的。
曾经有人出6万元的高价向我收购‘三足鸟’,我都拒绝了。如果我不是真心爱文物,保护文物,我完全可以不捐献。我并不清高,钱多点难道不好吗?”
其实俞星伟这一举动已是“梅开二度”了。早在1996年嘉兴市博物馆即将兴建时,俞星伟便已经将自己收藏的139件史前文物捐赠给了市博物馆。这批文物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其中有2件被认定为国家一级文物,7件被认定为国家二级文物。
“当时文保部门对此作了低调处理,即不宣传、不评论、不张扬,但是他们发给我一本捐赠证书和1万元的补偿。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4年前我的行为是捐赠,4年后,我相同的行为就变成‘上交’了呢?”
抢救文物如救火
俞星伟侃侃而谈,不断跳出一些很“文化”的词,很难想像他只是一个初中毕业生。
上初中的时候,他就对古钱币发生了兴趣,人家在上体育课,他便逃课去农家,以几分几毛的价格寻购古钱币。这也许是他与文物的初次“亲密接触”,从此便一发不可收,“热恋”上了文物。
“自学文博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这几年来,我买的有关书籍就有上万元。遇到疑难问题,我写信向中国社科院等单位的有关专家请教。我觉得一切与文物有关的事业不仅需要热情,还需要天赋、灵感和悟性。好的文物真能让人耳热心跳,热血沸腾。我每周必去上海的古玩市场一次,嘉兴和杭州的也经常去转转。上千个摊位的古玩珍奇,我能从中‘嗅’出最珍贵的一件。”
对于马家浜文化,俞星伟认定那是一种缘分:出生于70年代的他,相伴的正是大兴土木而导致地下文物大量出土的时期。由于自己独特的经历如此近距离地靠近了这段历史,所以他生就了一种使命感。
“嘉兴市是一个史前文化遗址分布密集的地方,明确的此类遗址就有250处,现在有好多已经遭到破坏了。试想全市每天上百家砖瓦厂在取土,必然都有大量的文物在出土,处于流失的危险中。政府部门若要保护它们,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目前尚不能面面俱到。文物需要“抢救”,我的想法就是先保护起来再说,这是我收购的初衷。否则,眼睁睁看着这些宝贝白白流失,我看着都心痛!而且,这
些文物都是取土中无意出土的,嘉兴并不存在有意盗挖的行为,所以我的收购行为也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会加剧文物的盗挖贩卖。”
早在1994年,他就曾“上书”嘉兴市市长,呼吁抢救嘉兴史前文化。这封信引起了当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嘉兴市重要的文物遗址上都竖起了石碑。时至今日,这些石碑也确实成了这些遗址的“保护神”。很多地方的文保部门也曾向他提出,希望得到他的收藏,但他都拒绝了。他认为,嘉兴史前文物的根在嘉兴,流出嘉兴,就失去了它们的存在的价值。
“自从捐赠争议发生之后,我就再也没有收购过史前文物。因为此事还没有一个最后的结果,我只好暂停。但我还是每周去古玩市场,每次都会发现好多史前文物,到现在我原本应该能‘拯救’上百件了。可是目前,我只能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了。”
律师说法
没有触犯法律
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的钱淼律师认为:俞星伟的行为依法应予奖励,而不是处罚。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不应机械地对照法律条文,而应该综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就是为了保护文物。
该法的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所指向的应当是以倒买牟利、走私或永久性占有为目的的文物买卖,而以保护为目的的收购文物行为,不属于其规范的范围。
俞星伟的捐赠行为证明,他的收购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永久性占有,客观上他的收购行为使得面临毁坏流失的文物得以保存,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文物部门
确实不合法
当俞星伟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时,有关文保部门提出了质疑。根据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不得侵占……”“地下、内水和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藏不报,不上交国家,由公安给予警告,罚款,并可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文保部门作为《文物保护法》的执行主体,得出两难的结论是:俞星伟的行为本身来看,其动机和客观效果是好的,使这一大批史前文物避免了流失破坏,是有积极意义的;文物部门对于捐赠行为也是持鼓励态度的。但是,他的文物的来源和占有文物的过程却是违背法律的。
但文保部门有关人员指出,公民在发现文物时合理合法的做法,应该向有关部门报告,而不应该自己去收购。因为文物的价值要借助发现时所处的地层关系,才能比较准确地确定。非专业人员的发掘,将破坏一些有价值的考古信息,降低文物的价值。同时,由于嘉兴目前大量的民间收藏的存在,地下文物的流失也较为严重,对于俞星伟过多肯定,客观上有可能助长对地下文物的盗控行为。 |